《公司法》為控股股東規定了特殊的義務,以約束他們:
1.不得濫用控股股東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2.乙方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3.股東權利濫用的責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或者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