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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法律解析: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場所因企業搬遷發生變更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協商。協商不成的,員工可以提前壹個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至於相關賠償,建議咨詢當地勞動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壹年補償壹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壹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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