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陳樹明,該公司董事長。
已執行:李樹榮,* *,*,。
執行人:付、、、、。
執行人:李群,* *,*。
被執行人:張俊倫,* *,*。
在執行四川青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付、李群、張俊倫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壹案中,被執行人李群、張俊倫名下抵押房產兩次拍賣未果後,上述房產根據申請以第二次拍賣價620萬元補償給四川青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發現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壹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判斷結果
結束這個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依法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生效。
文檔尾部
審判長趙亮
陳佑全法官
高立斌法官
壹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職員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