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壹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三千萬元人民幣。
(五)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低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不超過擬向社會公開發行股本總額的65,438+00%;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可酌情降低該部分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但最低不得低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65,438+00%;
(六)發起人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