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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其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不同意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上述決議並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自股東大會通過該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公司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收購股權的價格由股東與公司協商確定。股東與公司不能就股權收購達成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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