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定向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員工持股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內部員工持股的定向發行股票公司轉為社會發行股票公司時,應當履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內部員工持有的股份,自配售之日起三年後方可上市轉讓。
向社會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向職工分配股份試點規定》第壹條第三款分配給職工的股份,可在本次公司股票上市六個月後上市轉讓。但公司與證券交易所有六個月以上期限的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