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的比例要求
保險公司對所有關聯方的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年末總資產和凈資產的30%;對未上市股權資產、房地產資產等的投資。金融資產和境外投資賬面余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不得超過上述資產投資限額的50%;對單壹關聯方的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年末總資產的15%。投資金融資產,基礎資產涉及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方理財產品的,其份額不得超過產品發行總額的60%等。其中,保險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資金額應當合並計算並符合上述比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