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八十四條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第三章第八十七條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不能達成轉讓協議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從事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第三章第八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在其破產費用中優先受償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拖欠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保險金的補償或支付
第三,欠稅
4.還清公司債務,我們交的保險費是關系到以後保障的大問題。保險公司提供的長期壽險,對於廣大投保人來說,屬於負債經營的性質。所以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有嚴格的規定,最大程度的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利益。這壹點我們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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