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和摩爾將企業的契約控制權分為特定控制權和剩余控制權。具體控制權是指可以通過合同事先確定的控制權,以及在不同情況下如何行使。剩余控制權是指事先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如何使用的權力,是在最終合同中規定的特殊用途之外決定如何使用資產的權力。
阿洪和蒂羅爾將控制權分為形式控制權和實際控制權。形式控制是指理論上由誰來做決策,壹般來源於所有權。比如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有決策權。但擁有形式控制權的人不壹定是實際控制權的主體;實際控制權是實際決策的權力,實際控制權來自於對信息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