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壹)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暫不征收。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資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附加信息
1,投資合同或協議;
2.連續持有上市股票12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
3、投資收益、應收股利明細賬或月度匯總表;
4.被投資企業董事會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決議、公告及其他有關利潤分配的證明材料;
5.投資者或被投資者屬於居民企業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