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將全部或部分債務轉讓給第三人;
2.債務人和第三人應當將轉讓通知債權人,並征得債權人同意;
3.經債權人同意,新債務人承擔與主債務相關的次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1條
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552條
第三人同意債務人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自己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