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下列情形之壹,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壹)公司解散後逾期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了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非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的利益。
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壹,但債權人未提出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司股東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4條
公司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