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同業競爭的形成與沒有進行“誠信整頓”有直接關系。公司改制時,發起人未能將構成同業競爭的相關資產和業務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終導致股份公司現有業務與控股股東形成競爭關系。在大型國有企業、跨國集團和民營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同業競爭的問題。
同業競爭的影響
在企業的實際運作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會使相關企業無法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可以利用其表決權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他們的投票權向未上市公司傾斜,對中小股東是不公平的。
各國立法例均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原則上禁止同業競爭,以防止控股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在同業競爭中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對於中國證監會,要求是(原則上)禁止同業競爭。這樣,如果擬上市公司與保薦機構存在同業競爭的事實,將很難在證監會獲得批準。因此,保薦人和擬上市公司必須做好同業競爭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