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同治元年(1862)三月十七日,第壹個“南昌教案”發生了。法國天主教傳教士羅安當以《天津條約》為護身符,強行索要南昌的土地和房屋,橫行霸道,激起民憤。當天,南昌人搗毀托兒所,拆毀教堂,羅安當當晚逃往九江。為了討好法國人,清政府下令江西巡撫沈葆楨出1.7萬元重修教堂。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二月二十二日發生第二次“南昌教案”。法國天主教南昌主教王安之要求南昌知府蔣昭堂非法鎮壓農民,遭到拒絕。他將蔣兆堂刺死,激起公憤。人民殺了九個人,包括王安之。清政府向外國示好,追捕揭竿而起的150余人,處死任廷發等5名愛國人士,判處25人有期徒刑,解除江西巡撫李斯、布政使職務,賠款4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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