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3條第1款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壹)項所稱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是指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但是,由於強制許可的要求非常高、審批非常嚴格,自從有專利法以來,我國還沒有過強制許可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