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控制權利所保護的客體的權利。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非物質信息,不能像物質財產壹樣占有。權利人對權利保護對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賦予的權利。控制權是行使其他知識產權的前提。
2.使用權
指權利人根據其權利所保護的客體的性質和目的,使用該客體的權利,如使用專利方法生產產品,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展出自己的作品,出版、改編、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權利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
3.處置權
是指權利人按照自己的意誌處分自己權利的權利,包括設定質權、許可他人使用、轉讓(出售、贈與、投資)、放棄等權利。
4.收入權
即通過使用或處分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