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70號)
第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
(三)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四)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