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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中69條中的進口如何理解

六十九條第壹款實際上是壹種權利用盡。

第壹款中提到的售出行為,可能發生在我國境內的行為,也可能是境外行為。當“售出”行為發生在境外時,並非只有“進口”行為本身不視為侵權,產品進口後在我國境內進行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都不視為侵權。

08年修改專利法後第壹條實際上包含了專利權的國際用盡。即,無論是專利權人還是許可人在國外有沒有獲得專利權,在其售出專利產品後,購買者將其購買的產品進口到中國是不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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