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記載事項;
2.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3.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4.機密專利的解密;
5.發明專利公布後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6.專利權的授予;
7.專利權無效宣告;
8.專利權的終止;
9.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
10,專利許可合同備案;
11.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和解除;
12,專利權強制許可的授予;
13,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收回;
14.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15,通知地址不明的當事人;
16,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補正;
17,其他相關事宜。
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