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專利申請的請求:
(1)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申請人收到受理通知後壹個月內。
(2)郵局出具的附有專利申請文件的郵寄日期的有效證明,該證明中註明的郵寄登記號與請求書中記載的登記號壹致。
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更正申請日;否則,申請日期將不予更正。
2.更正權限:
準予更正申請日的,應當制作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壹式兩份,副本送交申請人,原件存檔,並修改相關資料;申請日期未補正的,申請日期補正請求視為無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壹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