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答復期限。代理人應註意通知書中審查員指定的期限,並以通知書右上角審批機關發文日期,推算出答復的最後期限。代理人(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答復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請求延長期限,並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壹式兩份。
(2)針對通知書全部內容,逐條進行答復。因為漏答某壹條審查意見的,可能被視為未按期答復,導致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答復可以同意審查員的意見,按審查意見辦理補正或者對申請進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審查員的意見,並陳述申請人的意見和理由。
(3)答復應當使用審批機關統壹制定的意見陳述書格式。除個別文字的增、刪或修改可以直接在意見陳述書中說明;修改內容較多時,除在意見陳述書中說明外,應當提交規定格式的替換頁。
(4)對申請文件的修改在實質內容上不能超出原說明書記載的範圍,否則申請將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