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都屬於外觀設計專利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十壹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壹)項、第五十六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