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此外,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用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資金,可以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1)企業可以提供指定專項資金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企業取得的專利獎金符合(財稅[2011]70號)規定的,可視為不征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不符合要求的,需要並入企業所得進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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