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產品專利的侵權行為有:(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九條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壹)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五)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采取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措施。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