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答復通知時,應提交規定格式的文件。對於形式上或程序上的壹般更正問題,使用更正本;對修改申請實質性內容使用的意見陳述;申請人對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有不同意見時,應當在答辯時使用意見陳述書。
(3)在答復通知時,對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任何更正或者修改不得超出在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修改不得超出申請日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