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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恢復權利”是什麽意思?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有關期限,因而喪失權利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顯示第二章1。(4)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440頁:“恢復權利請求費的繳納期限為當事人收到專利局確認權利喪失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

根據審評指南第四部分第367頁第2.3章:

(1)在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二)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後請求恢復權利的,恢復權利的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第壹款關於恢復權利的規定的,準予恢復,復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得恢復。

(三)復審請求的提出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前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以將上述兩項請求合並;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應當受理復審請求;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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