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相比較發明專利,我國專利法對二者的創造性要求不同。發明專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專利要求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於“顯著的進步”要求在技術效果上“至少”能夠基本上達到現有技術的水平,那麽“進步”的規範則較難以區分設定,所以更低的創新高度要求就只能通過“實質性特點”來表征,即技術方案的顯而易見性。
《專利審查指南》將差異設定在顯而易見性判斷方法——“三步法”的第三步關於技術啟示的判斷上,並具體為技術啟示的判斷設置了“現有技術領域”和“現有技術數量”兩個附加條件。實踐中,現有技術領域條件的考量相對復雜,近年來業界壹直在探索現有技術領域的考量因素或判斷方法,以期使該考量條件應用更趨於客觀化、使操作更具壹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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