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含以歷史時代命名的人名、地名、國名、公司名、商標、代號、型號或產品名;
(2)不恰當、抽象的名稱,如“文具”、“炊具”、“樂器”、“建築用品”等;
(三)“節油發動機”、“人體增高鞋墊”、“裝有新發動機的汽車”等描述技術效果和內部結構的名稱;
(4)產品規格、尺寸、比例、數量單位的名稱,如“21寸電視機”、“中號書櫃”、“壹副手套”;
(5)以外文字符或無明確中文含義的字符命名的名稱,如“Clarice Bottle”,但可以使用含義明確的知名字符,如“DVD player”、“LED light”、“USB hub”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