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地區的專利機關或侵權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2、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或者利害沖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專利管理機關作出處理後,對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