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壹款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六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原因消除並且不再存在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