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參考了《生物多樣性公約》對“遺傳資源”的定義,將“遺傳資源”定義為“含有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遺傳功能單位,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物質”。根據這壹定義,“遺傳資源”包含兩個重要因素:①遺傳功能單位,任何能夠在生物之間傳遞遺傳信息的載體都可以被描述為“遺傳功能單位”;②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遺傳資源的“價值”使遺傳資源的利用成為可能,因此有必要探索遺傳資源的保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