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應商需要品牌的同意,簽訂合同才能銷售商品。
2.未經授權銷售產品是違法侵權的。
3.根據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