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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獲得專利權獨占許可以及獨占許可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效力的問題?

1、按照獨占許可的概念來講,既然得到了獨占許可合同,那麽就應該有這項專利的所有權利內容,但是妳所說的合同裏有明確的協議約定,那麽就應該按照合同所約定的來。舉個例子吧,很多公司法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上都寫著:僅供相關資質證明用 那麽妳在用於其他途徑的話,就不能用了。

2、個人覺得主合同和補充協議同樣有效,法律效力是壹樣的,相輔相成的。如果妳只拿其中壹件的話,對方拿出雙方簽字的兩件,無疑,壹件是沒有說服力的。發生糾紛時都有效,要是其中壹件無效的話,那當初簽幹嘛...

高新技術企業,應該就是要復印件而已,或者說只要壹個專利的壹種形式,證明公司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是有某個專利技術做支撐的,證書拿到以後,那個專利用處就不大了,除非是生產...那麽在涉及的就是專利項目了。同樣的,人家讓妳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妳把專利賦予產品,大批量生產,那就違反了當初所簽的協議的補充協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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