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覺得主合同和補充協議同樣有效,法律效力是壹樣的,相輔相成的。如果妳只拿其中壹件的話,對方拿出雙方簽字的兩件,無疑,壹件是沒有說服力的。發生糾紛時都有效,要是其中壹件無效的話,那當初簽幹嘛...
高新技術企業,應該就是要復印件而已,或者說只要壹個專利的壹種形式,證明公司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是有某個專利技術做支撐的,證書拿到以後,那個專利用處就不大了,除非是生產...那麽在涉及的就是專利項目了。同樣的,人家讓妳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妳把專利賦予產品,大批量生產,那就違反了當初所簽的協議的補充協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