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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研發專利申請的歸屬問題

1、發明人。專利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例如試驗員(檢驗員)、描圖員、機械加工人員等,均不是發明人。

2、創造性貢獻的認定:對於何為“創造性貢獻”,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也無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對創造性貢獻進行認定時,應當分解所涉及技術成果的實質性技術構成,提出實質性技術構成並由此實現技術方案的人,是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本律師認為提出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和由此實現技術方案的人,可以認定為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包括“在課題研究中作出總體設計構思,並且提出的技術方案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在技術成果完成過程中,對關鍵技術問題起到了骨幹和指導作用;始終負責該課題研究,並為解決關鍵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3、結論:另外兩人所進行的僅是檢驗性工作,不能成為發明人,不享有專利申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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