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防專利條例》第二條國防專利是指涉及國防利益以及對國防建設有潛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第三條國家國防專利機構(以下簡稱國防專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國防專利申請。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認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國防專利權。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分別負責地方系統和軍隊系統的國防專利管理工作。第四條涉及國防利益或者對國防建設具有潛在作用被確定為絕密級國家秘密的發明不得申請國防專利。國防專利申請以及國防專利的保密工作,在解密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五條國防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