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化妝品新原料註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
第三條化妝品新原料註冊申報資料應當以科學研究為基礎,客觀、準確地描述新原料的性質、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
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或者國內負責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化妝品新原料註冊備案資料,並對所提交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負責。
第四條化妝品新原料註冊申報資料應當使用國家公布的規範漢字。除註冊商標、網站、專利名稱、境外企業名稱和地址、我國規範性文件中使用的英文縮寫外,其他語種的材料均應完整、規範地翻譯成中文,並附上相應譯文的原文。
第五條化妝品新原料註冊申報資料的簽名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保證簽名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不使用公章的境外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授權簽字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公證書原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簽字的事項和範圍。
除政府主管部門或相關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公證處等出具的原始材料外。,登記備案材料應當由境內登記人、備案人或者在華負責人逐頁加蓋公章。使用電子加密證書公章的用戶可以直接在電子材料上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