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獲得通過。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內水、領海、臨接海域、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對當前全球各處的領海主權爭端、海上天然資源管理、汙染處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裁決作用。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12月10日在牙買加的蒙特哥灣召開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最後會議上通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獲150多個國家批準。公約規定壹國可對距其海岸線200海裏(約370公裏)的海域擁有經濟專屬權。
擴展資料
沿海國的權利義務:?
1、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以對在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活動有主權權利。?
2、沿海國對區內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促使有管轄權。?
3、義務:防止、減少和控制在經濟區內來自傾倒、船只或海底活動的汙染,但其規章必須符合普遍接受的國際規章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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