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協議分為五個部分。包括:1部分,1934年6月2日倫敦議定書,(第1-23條);第二部分,海牙議定書1960 165438+10月28日,(第1-33條);第三部分,摩納哥附加議定書196111 8,(第18條);《斯德哥爾摩補充議定書》第四部分(第1-12條);1975年8月29日日內瓦議定書第五部分(第1-12條)。《海牙協定》的主要內容是,任何具有海牙聯盟任何成員國國籍或在該國有住所或營業場所的個人或單位,均可申請“國際保全”。申請人只要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壹次,就可以在希望得到保護的成員國獲得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申請國際保存時,不需要先在壹個國家的專利局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批準,通過壹次性保存就可以同時在幾個國家獲得保護。國際存款期限為5年,到期後可展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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