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對現役軍人子女、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子女、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子女、“四僑考生”(歸僑學生、歸僑子女、本省華僑子女、僑眷高級知識分子子女)給予加分(或降分)。據悉,普通高中招生不得與招商引資、吸引人才等各種經濟因素掛鉤,不得將任何學科競賽成績作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政策與上述文件相違背的,要立即進行相應調整。此外,學校要及時向社會公示享受加分(或降分)的學生名單、享受的優惠政策、分值,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各市要在今年本地中考招生政策中加分(或降分)、分數線和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中等教育和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的種類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由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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