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 212號)第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壹技術轉讓成本壹相關稅費。其中技術轉讓收入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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