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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中的“強制實施許可證制度”的概念及含義?

強制實施許可,也稱非自願許可,是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授權他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壹種法律制度。我國專利法對強制實施許可規定了三種情形:

1、對濫用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

我國專利法第48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與實施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公***目的的強制許可

我國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與實施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所謂“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壹般是指戰爭、社會動亂、自然災害等情況。

3、從屬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

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也稱作交叉許可。是根據專利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而取得的壹種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的強制實施許可制度。我國專利法第50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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