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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對專利權的限制

法律分析:(1)無拒絕權,即專利權人不能拒絕別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單位利用其專利發明。

(2)對專利發明的先用權。

(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的有關專利,不視為侵權行為。

(4)在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上,為運輸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算侵犯專利權。

(5)強制許可。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三年內,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或充分實施其發明的,專利局可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申請,允許該單位不經專利權人同意而實施其發明,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仍應向專利權人交付使用費。

(6)國家征用,發明專利對國民經濟公***利益或者國防建設有重大意義的,可由國家征用該發明,並給專利權人以合理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條 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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