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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細則第75條

第七十五條《專利實施細則》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專利有效期內實施發明後,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提取2%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

問:

1.這錢什麽時候發?在專利保護期結束之前?離開原來的公司怎麽辦?或者發明者死了怎麽辦?答:專利有效,有實施發明的行為。如果離開原公司,可以繼續向公司索要報酬。發明人死亡後,其財產權可以由繼承人繼承。

2.專利被判無效後錢還需要退回嗎?答:沒有。

專利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單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提取10%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

問:

1.這個獎勵是壹次性的,還是每年從當年的牌照費裏扣10%?如果每年都給,那什麽時候給?答:根據具體的專利許可合同。其術語同上。

2.如果我公司實施發明,也許其他人也可以同時實施,我們可以同時擁有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和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報酬嗎?答:是的。

以上問題請註明法律的引用,不是為了相信妳,而是為了更準確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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