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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使用外觀設計是否侵權

《專利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可見,主要是不能生產和銷售,使用不算。

也就是別人生產的,妳使用不侵權,但妳不能生產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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