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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 企業所得稅 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壹條的規定,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植物新品種 、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第壹條對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的規定,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並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壹)在 技術轉讓合同 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壹並收取價款。第二條規定,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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