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確認自己的專利是重復授權。則對方追討侵權賠償的計算時間點是從他的專利授權日起算,計算標準會參照您“侵權”所得的商品附加值。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中,就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問題提出了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壹)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侵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三)以不低於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對於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