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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發明壹種藥品對止咳很有用,問其能否申請專利

可以申請專利。

專利法第25條: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物質的醫藥用途如果以“用於治病”、“用於診斷病”、“作

為藥物的應用” 等等這樣的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屬於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 項“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因

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由於藥品及其制備方法均可依法授

予專利權,因此物質的醫藥用途發明以藥品權利要求或者例如

“在制藥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應用” 等等

屬於制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不屬於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 項規定的情形。

審查指南126頁:雖然使用藥物治療疾病的方法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但是,藥物本身是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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