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25條: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物質的醫藥用途如果以“用於治病”、“用於診斷病”、“作
為藥物的應用” 等等這樣的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屬於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 項“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因
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由於藥品及其制備方法均可依法授
予專利權,因此物質的醫藥用途發明以藥品權利要求或者例如
“在制藥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應用” 等等
屬於制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不屬於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 項規定的情形。
審查指南126頁:雖然使用藥物治療疾病的方法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但是,藥物本身是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