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下列各項發明創造不授予實用新型:
(壹)各種方法,產品的用途;
(二)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
(三)單純材料替換的產品,以及用不同工藝生產的同樣形狀、構造的產品;
(四)不可移動的建築物;
(五)僅以平面圖案設計為特征的產品,如棋、牌等;
(六)由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儀器或設備組成的系統,如電話網絡系統、上下水系統、采暖系統、樓房通風空調系統、數據處理系統、軋鋼機、連鑄機等;
(七)單純的線路,如純電路、電路方框圖、氣動線路圖、液壓線路圖、邏輯方框圖、工作流程圖、平面配置圖以及實質上僅具有電功能的基本電子電路產品(如放大器、觸發器等);
(八)直接作用於人體的電、磁、光、聲、放射或其結合的醫療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