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寄存處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十條規定:“軟件的認證材料包括程序和文件的認證材料。程序和文件的標識材料應由源程序和任何種類的文件前後連續30頁組成。如果整個程序和文檔少於60頁,應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了某些情況,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源程序和文檔前後連續30頁提交,不足60頁全部提交。
2.例外交存處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壹作為例外交存認證材料: (壹)源程序前後連續30頁,其中涉密部分用黑色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所交存源程序的50%;(2)源程序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的50頁;(3)目標程序前後連續30頁,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連續20頁。作為例外情況交存文件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