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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的必要條件

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不同類型的專利申請專利的必要條件是不同的:其中,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應屬於現有設計;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

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該專利設計應當有明顯的區別。

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此外,《專利法》還規定了部分項目不授予專利權,包括(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植物種類;(五)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專利可以授予第壹、第二、第三和第四種生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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